獎學金資訊

吳正桓老師紀念獎學金頒發辦法

98.01.07修訂公告

  1. 名 額:每年以一名為限,若無適合者可從缺,名額挪至下一學期。
  2. 獎 學 金:每名一萬五千元正。
  3. 獎助對象:凡中原大學心理學系碩士班理論組研究生,從事社會心理學領域之論文研究並通過 論文大綱口試者。
  4. 申請時間:每學期論文大綱口試通過後即可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每年 一次,截止日為 4月30日。
  5. 限 制:該學年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請至學務處生輔組申請證明。
  6. 繳交文件:
    • 論文大綱
    • 指導教授推薦函(含對申請者論文內容之意見)
    • 未領系上其他獎學金
  7. 審查委員會由獎學金委員會召集人及二位審查委員組成,其中審查委員則由獎學金委員會推薦二位老師擔任(申請者之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審查)。審查之後審查委員之書面審查意見將以無記名方式轉予申請者。
  8. 因本獎學金旨在鼓勵學生從事社會心理學方面的研究,希望獲得本獎學金者,努力致力於論文發表,並於發表時註明該論文受「吳正桓老師紀念獎學金」贊助。

劉彥廷紀念獎學金頒發辦法

92.12.17修訂公告

一般獎學金類
  1. 申請資格:凡中原大學心理系大學部之學生,且完全符合下列四育資格者。
    • 智育: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平均75分以上者。
    • 德育: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平均83分以上,且該學年內未受任何申誡、記過處分者。
    • 體育: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平均70分以上或參加校內外團體或個人體育競賽表現優異者。
    • 群育:附上推薦書,至少有一封是系上老師或教官推薦。推薦書的內容,請老師用一般信紙,寫明「茲推薦某某同學申請劉彥廷獎學金,其群育表現……」即可。
  2. 需附證件:歷年成績單乙份、老師或教官推薦函。
  3. 得獎名額:一個年級最多錄取兩名,未達上列四育標準者,可從缺。
  4. 獎金金額:視該年得獎名額平均核發,每名最高得獎金壹萬元。
  5. 領獎資格:由當年度獎學金審查委員初審後再提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決議之。
  6.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清寒急需類
  1. 申請資格:凡中原大學心理系大學部之學生,因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家計困難影響其繼續完成學業者,且智育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平均75分以上者;德育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平均83分以上,且該學年內未受任何申誡、記過處分者。
  2. 需附證件:歷年成績單乙份、清寒相關證明(如里長清寒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完稅証明單…等擇一即可)。
  3. 名額及金額(每名最高得獎金壹萬元)由當年度獎學金審查委員初審後再提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決議之。
  4.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此兩項獎學金金額共四萬元

劉彥廷獎學金:體育特優獎勵辦法

106.11.15修訂公告

  1. 體育獎學金之頒予係以代表本系參加下列各單位舉辦之運動競賽獲得優勝者為限。
    • 全國大專院校各校系所舉辦校際性之各項運動競賽。
    • 中原大學校、系所舉辦之全校性各項運動比賽。
  2. 本辦法根據第一條所列之各項比賽(獲得優勝者)獎勵標準如下:
    • 校際競賽:
      • 團 體 組:第一名:3000 元 第二名:2000 元 第三名:1000元
      • 個 人 組:第一名:2000 元 第二名:1500 元 第三名:1000 元
    • 系際比賽:
      • 團 體 組:第一名:1000 元 第二名: 800 元 第三名: 600 元
      • 個 人 組:第一名: 500 元 第二名: 300 元 第三名: 200 元
      • 大隊接力:第一名:2000 元 第二名:1500 元 第三名:1000 元
  3. 團體項目適用於八隊以上參加之競賽。
  4. 欲申請獎學金者,請持得獎證明來助教室申請。
  5. 得獎團體或個人將於公開場合由系主任頒獎之。
  6.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劉家煜主任獎學金之設立暨獎學金發給辦法

99.11.17修訂公告

  1. 為感念劉家煜主任於一九六六年創設中原心理系,造就心理學人才,特設立本獎學基金。
  2. 本獎學基金由本系師生系友共同募集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基數,每年以基金孳息作為獎勵本系所學生之用。
  3. 新募得之款項每達十萬元時即併入基金內,基金本身不得動用。
  4. 基金之收支參照「中原大學募款作業流程規則」之規定辦理。
  5. 獎學金每學年發給一次(大學部上學期發放,研究生視申請時間而定),其名額、獎學金及得獎條件如下:
    • 名 額:原則上大學部至多六名,研究所上下學期至多二名(若上學期名額用畢,則下學期不開放申請)。
    • 獎金數目:大學部每名至多6000元,研究所每名至多12000元。
    • 得獎條件:
      • 大學部:以前一學年平均成績、歷年系上必修課程成績及歷年之班排名和系排名。
      • 研究生:以成績單核心課程總平均、研究報告及指導教授推薦函申請。
  6. 大學部學生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學生填寫申請表(格式另附)併檢附教務處發給之成績單。研究生請於每年4月30日及11月30日前,檢附成績單、研究報告、指導教授推薦函,向助教辦公室申請。
  7. 系上獎學金僅能擇一申請。
  8. 得獎學生之人選由當年度獎學金審查委員初審後再提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決議之。
  9.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韓賢志女會吏獎學金發給辦法

94.11.16修訂公告

  1. 前心理系兼任韓幼賢教授﹝原任教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民國 57 年 9 月至 73 年 1 月在本系講授變態心理學﹞ 為紀念其先母中華基督教聖公會韓賢志女會吏﹝1892 至 1944 年任職於中華民國湖北省漢口市聖羅以女中暨附小﹞,特設立「韓賢志女會吏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2. 本獎學金基金由 韓幼賢 老師捐贈 ,金額為新台幣壹百萬元。每年以基金孳息作為獎勵本系學生之用。
  3. 獎學金每學年發給一次(上學期發放),其名額、獎學金金額及得獎條件如下:
    • 名 額:大學部二名。
    • 獎金金額:每名 6000 元。 ( 隨以後利息調整增減金額 )
    • 得獎條件: 以前一學年平均成績為主,並輔以操行成績、歷年系上必修課程成績及歷年之班排名和系排名。 若前一學年平均成績差異不超過 5 分,則以基督教教友或望教友優先考慮。
  4. 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學生填寫申請表(格式另附),並檢附教務處發給之成績單,向助教辦公室申請。
  5. 系上獎學金僅能擇一申請。
  6. 得獎學生之人選由當年度獎學金審查委員初審後,再提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決議之。
  7.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楊萬來先生、楊張沉女士生命教育紀念獎學金

93.05.25公告

  1. 前心理系(所)主任楊錫林教授為感念其雙親養育之恩及本系之栽培,期許與本系同學一起「尊重生命、愛護生命、珍惜生命」,特設立「楊萬來先生、楊張沉女士生命教育紀念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2. 本獎學金基金由楊錫林教授捐贈,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正。每年以基金孳息作為獎勵本系學生之用。
  3. 獎學金每學年發放 (上學期發放),其名額、獎學金金額及得獎條件如下:
    • 名 額:大學部一名。
    • 獎金金額:每名6000元。
    • 得獎條件:凡本系學生申請之前一學年所有修習之學科(含操行)全部及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評審時以較能展現「尊重生命、愛護生命、珍惜生命」之宗旨者為優先。
      • 修習本校開設之「生命教育」或與生命教育相關之其他課程。
      • 對生命有具體體驗(悟)且足以為楷模。
      • 家境突遭特殊變數,急需生活協助。
  4. 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學生填寫申請表(格式另附),並檢附教務處發給之成績單。以三之3-A、B條件申請者,請加附生命教育課程學習心得或體驗心得一篇(字數600-1000,請以A4規格撰寫),向助教辦公室申請。
  5. 為發揮本校所有獎學金之獎勵功能,本獎學金採「不得兼領」之原則。故於本獎學金公佈當時,已知同時獲得本校其他獎學金者,請擇一領取。
  6. 得獎學生之人選由當年度獎學金審查委員初審後,再提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決議之。
  7.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心理學系補助學生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獎學金

106.06.21修訂公告

  1. 為提昇本系學生研究能量,參與正式學術會議,促進本系所的學術成就,特訂定此辦法。
  2. 申請資格:申請資格:本系正式在學學生(研討會實際舉行時),參與 國內、外舉辦之「國際學術會議」,並且發表口頭或壁報論 文者(為論文之第一或第二作者)。每位學生每學年一次為 限。若當年度有多位申請者,以未申請過者優先。
  3. 參與之國際學術會議,應有審查制度,會議應與心理學研究有關。
  4. 每篇報告只能有一位申請人,申請時請附論文摘要與論文接受之文件。
  5. 每學年補助總金額新台幣50,000元整。(分上、下學期使用)
  6. 獎勵方式:
    • 會議地點在國外,每人以台幣15,000元為上限。
    • 國內舉辦之國際性會議,補助註冊費與生活費,每人5,000元為上限。
  7. 由獎學金委員會審查「會議是否適用本辦法」與「申請人資格」,採隨到隨審。
  8. 補助之次序以國外為優先,並由獎學金委員會建議核發每人實得之金額,經系務會議決議之。
  9. 每學年度上學期沒有用完之金額,可以留用到該學年度之下學期。跨年度不流用。但是上學期不能先預支下學期的費用。
  10. 其他未盡事宜由系務會議決議之。

<<以上公告內容以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版本為準>>